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 原告
- 榛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富艦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 被告
-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商標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商標部分之請求,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