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蔡月鳳、陳柏丞
- 原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被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9,05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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