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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8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8號

聲請人
周麗華
相對人
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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