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被告
- 穩舜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發
- 被告
- 李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