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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0號

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0號

抗告人即

原告
徐慶安
原告
相對人即
被告
允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變更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第一審裁判費應變更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債權原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但於107年7月2日已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法墊償330808元,餘額應為0000000元,應以此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此提起抗告。

二、經核,抗告人所稱「其於107年7月2日已由勞保局依法墊償330808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6月27日保普墊字第10760092661號函為憑,故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為0000000元,其抗告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變更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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