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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告
林碧珍
被告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4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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