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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告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成
被告
何新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9 萬6,626 元【計算式:(貸款3,679 萬6,626 元)+(貸款港幣800 萬元×本件訴訟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5元=3,160 萬元)=6,839 萬6,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萬3,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民事起訴狀列李威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合法委任狀到院,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難認合法,亦應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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