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
- 原告
-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吉
- 被告
- 湧勝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汯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8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捌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