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鄭夢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安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安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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