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
- 原 告
-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翔
- 被 告
-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彥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