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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告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告
高全隆
被告
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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