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曾國昌
- 當事人李慶香即驛榮企業社、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 告 李慶香即驛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5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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