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 原告
- 開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聰
- 被告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参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参仟貳佰陸拾捌元。
(二)提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