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麟鳳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政勲律師
- 被告
-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原
- 被告
- 陳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