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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楊木生、薛義益

  • 原告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   告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生 被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7 ,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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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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