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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告
捷福紡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告
熹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1,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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