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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歸還營業設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林仁德、歐陽定華

  • 原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   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參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約價值新臺幣5 千萬元」等語),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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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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