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
- 原告
-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亮
- 訴訟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被告
-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 被告
- 春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200元(計算式:69,531元/ 平方公尺×200 平方公尺=13,9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