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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告
中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玉色
被告
羅照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4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600 元【計算式:(8,533 元+ 17,067元)×101 日=2,58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141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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