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 原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龍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   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被   告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