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詹惠莉
- 原告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兆龍、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 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被 告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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