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 原告
-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惠莉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
- 被告
- s Far East Limited
- 被告
-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
- 被告
-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