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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告
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告
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即CT Microelectronic
被告
s Far East Limited
被告
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 Micro international
被告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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