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0號
- 原告
- 四川貝特爾橡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凱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被告
- 鋐橡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連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姿敏給付人民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柒拾陸元柒分、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人民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貳角貳分,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0月3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517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捌萬柒仟零玖拾捌元【計算式:(1,192,076.07元+2,745,736.22元)×4.517 =17,787,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捌萬柒仟零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