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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告
洪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法律扶助)
被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290元及工資差額40,84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2,1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其餘資遣費3,125元及失業給付12,96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6,08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2項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500元(計算式:500+1,000+3,0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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