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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告
徐清吉
被告
裕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季梅

      蓋本安

      戴麗娟

      李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至3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市區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70年板登字第033846號收件、於70年5 月21日登記完竣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額為據,但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若低於所擔保債權總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30萬1,44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其交易價額為3,744 萬5,871 元【計算式:301,448 元/ ㎡×124.22㎡=37,445,870.5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所擔保債權總額100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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