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 原告
    詹謙和
  • 被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9號原   告 詹謙和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丁于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