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 原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希達許勝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   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   告 許希達 被   告 許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 下同) 8,000 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據當事人陳報約為150 萬元,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建物交易價格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扣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碧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