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 原告
-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霖
- 被告
- 許希達
- 被告
- 許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 8,000 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據當事人陳報約為150 萬元,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建物交易價格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