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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原告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瑞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玖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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