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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告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8,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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