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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吉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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