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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公司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
謝馥徽
相對人
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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