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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意璇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6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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