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奕華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雄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4195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整,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整,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