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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蔡哲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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