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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黃英士

  • 原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28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註:原告前並未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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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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