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文偉
- 被告
-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28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註:
原告前並未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