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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28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註:

原告前並未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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