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映如謝宜雯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 原告
    林隆盛
  • 被告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原   告 林隆盛 林濬維 林建國 陳美華 鍾金成 吳芙蓉 被   告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34 萬8,000 元及法定利息,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號│    │ (新臺幣)  │判費(新臺幣) │ │ │    │        │        │ ├─┼────┼────────┼────────┤ │1 │林隆盛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2 │林濬維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3 │林建國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4 │陳美華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5 │鍾金成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6 │吳芙蓉 │234萬8,000元  │2萬4,265元   │ ├─┴────┴────────┴────────┤ │備註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