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 原告
-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鈺鵬
- 被告
-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