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岳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蘭律師
- 被告
-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湘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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