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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張湘緹

  • 原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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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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