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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被   告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20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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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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