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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被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9,500元,依原告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95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624元(計算式:49,500×29.952= 148萬2,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萬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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