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林洺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
- 被告
- 金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為7,630 元(計算式:4,630 元+3,000 元=7,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