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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謝馥徽
被告
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確認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14日之股東常會所有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為:撤銷榮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14日之股東常會所有決議。核其先、備位聲明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自經濟上觀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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