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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小玲
被告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勇至
被告
被告
曹羽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美金93,710.84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伍萬玖仟零叁拾伍元【計算式:3,000,000 元+美金93,710.84 元即2,759,035 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29.442元計算)=5,759,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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