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宇
- 原告
-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 被告
-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杰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000 元【計算式:(原告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08,800 元)+(原告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95,200 元)=1,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98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