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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科翔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被告
新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3,1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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