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張寶亮、李宏志
- 當事人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被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7,1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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