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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李宏志

  • 當事人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被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7,1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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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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