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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林金鐘

  • 當事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金好麵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被   告 金好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8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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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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