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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涂萬財

  • 原告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
  • 被告
    信優蛋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信優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萬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8,6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8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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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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