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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高文淵陳映如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天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龍斌
被告
合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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