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 原告
- 陳四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澤、林玉雲、陳進任、陳發紀、陳万子、陳群霖、陳瑞明、陳春煙、陳進發、陳進成、陳麗華、陳麗香、陳淑蕙、陳國雄、陳建達、陳寶珍、陳寶珠、陳金泉、葉陳桂葉、陳陽元、陳林雪丹、陳家豪及陳昆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