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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
陳四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澤、林玉雲、陳進任、陳發紀、陳万子、陳群霖、陳瑞明、陳春煙、陳進發、陳進成、陳麗華、陳麗香、陳淑蕙、陳國雄、陳建達、陳寶珍、陳寶珠、陳金泉、葉陳桂葉、陳陽元、陳林雪丹、陳家豪及陳昆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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