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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職業災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告
顏林切
被告
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原名蔡坤祐)

      蕭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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